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建設工程款轉讓法律實務:規則、風險與操作指南
時間:2025-11-11 14:55:54 來源: 作者:
建設工程款轉讓法律實務:規則、風險與操作指南
建設工程款債權轉讓是盤活資金、化解債務的重要工具,但其法律規則復雜,稍有不慎可能引發糾紛。本文結合《民法典》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工程款轉讓的合法性要件、程序規則與風險防范措施。
一、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合法性要件
(一)債權可轉讓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工程款債權原則上可轉讓,但存在三類例外:
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如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撫養費請求權);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工程款債權不得轉讓”,則轉讓行為無效;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債權。
實務案例:在(2022)魯02民終3802號案中,法院認定雖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人仍可轉讓債權,因法律未禁止無效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
(二)通知債務人的義務
債權人轉讓債權需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通知方式包括書面函件、電子郵件、短信等,需確保債務人實際收到。
風險提示:若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直接起訴的,法院可能以“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
二、工程款債權轉讓的核心法律規則
(一)優先受償權隨主債權一并轉讓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承包人對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該權利隨工程款債權轉讓而轉移,受讓人可主張優先受償。
實務要點:
轉讓協議中需明確約定優先受償權轉讓條款;
受讓人需在法定期限內(6個月)行使優先受償權;
若工程未竣工,優先受償權范圍限于已完工部分價值。
(二)債務人抗辯權與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可向受讓人主張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如工程質量瑕疵、逾期竣工違約金)。若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到期債權,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第五百四十九條)。
案例解析:在某案例中,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1000萬元,同時承包人欠付發包人材料款300萬元。承包人將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后,發包人可向第三方主張抵銷300萬元,僅需支付剩余700萬元。
(三)管轄規則的特殊性
工程款債權轉讓后,管轄法院的確定需區分兩種情形:
未結算工程款:若雙方未就價款金額達成一致,訴訟標的為原施工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仍適用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已結算工程款:若雙方簽訂結算協議,則按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如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司法實踐:在(2022)最高法民轄82號案中,法院認定債權轉讓僅變更權利主體,不影響糾紛性質,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三、工程款債權轉讓的操作流程與風險防范
(一)操作流程
盡職調查:
核查債權合法性(如合同效力、工程驗收情況);
確認債權無瑕疵(如無質量爭議、未被抵押或查封);
評估債務人償付能力(如資產狀況、信用記錄)。
簽訂轉讓協議:
明確債權金額、轉讓價款、支付方式;
約定優先受償權轉讓、債務人抗辯權處理等條款;
設置違約責任(如轉讓方隱瞞債務導致受讓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通知債務人:
以書面形式通知,保留送達證據(如EMS郵寄憑證、電子郵件回執);
若債務人拒簽,可公證送達或通過訴訟方式確認轉讓效力。
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如涉及不動產):
若債權附隨抵押權等從權利,需辦理變更登記;
保留從權利證書原件(如他項權證)。
(二)風險防范措施
合同條款設計:
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允許債權轉讓,避免因約定禁止轉讓導致轉讓無效;
約定轉讓通知的送達地址與聯系方式,減少爭議。
證據固定:
保存工程驗收報告、結算文件等證明債權金額的證據;
記錄債務人確認債權的書面材料(如對賬單、還款計劃)。
稅務合規:
債權轉讓可能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需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保留完稅憑證,避免稅務風險。
結語
工程款債權轉讓是優化資源配置、化解債務危機的重要手段,但其法律規則復雜,需嚴格遵循合法性要件與程序規則。市場主體應通過盡職調查、合同設計、證據固定等措施防范風險,并在轉讓后及時通知債務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確保轉讓效力。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債權流通與權益保障的雙重目標。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
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1-18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決:法律原則與案例分析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