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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仍可追償?——建設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邊界解析
時間:2025-11-11 14:08:52 來源: 作者:
合同無效仍可追償?——建設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邊界解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合同無效的案例屢見不鮮。承包人因資質缺失、未依法招投標或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導致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是否仍有權請求支付工程款?這一問題的答案,需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從法律邏輯與實務操作兩個維度展開分析。
一、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與法律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三類:
承包人資質缺陷: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借用資質施工: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程序違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未招標,或中標無效。
合同無效后,法律后果的認定需遵循《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核心規則:
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
工程質量不合格:修復后合格的,發包人可主張修復費用;修復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喪失工程款請求權。
這一規則體現了“質量優先”的立法邏輯:工程款支付的本質是對承包人投入的補償,而非合同義務的履行。若工程因質量問題無法使用,則補償基礎不復存在。
二、折價補償的司法實踐:從案例看規則適用
案例一:資質缺失但工程合格,承包人獲支持
在(2023)最高法民終359號案中,承包人B公司因未參與招投標導致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發包人A公司驗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盡管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達標,B公司有權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此案明確了“驗收合格”是折價補償的核心前提。
案例二:質量缺陷修復后,發包人仍需補償
在(2019)最高法民終1192號案中,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經修復后符合標準。法院判決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時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這一裁判結果體現了“修復成本內部化,工程價值外部化”的平衡原則。
案例三:數據缺失導致責任分擔
在某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承包人孫某因未保存工程量數據且未督促測量人員簽字,導致工程款金額無法確定。法院結合雙方過錯,酌情判定發包人賠償決算書金額的75%。此案揭示了舉證責任對裁判結果的關鍵影響:承包人需證明工程投入與質量合格,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三、合同無效后工程款請求的實務要點
質量證明的舉證責任
承包人需提供驗收報告、監理記錄等證據,證明工程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標準。若發包人主張質量不合格,需提交鑒定報告等反證。
折價補償的計算依據
在合同無效但工程合格的情況下,工程款可參照合同約定計算。若合同未約定價款,則需通過造價鑒定確定市場合理價格。
過錯責任的司法裁量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過錯對合同無效的貢獻度。例如,發包人明知承包人無資質仍簽約的,可能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偽造資質的,則可能被減少補償比例。
修復費用的承擔規則
若工程需修復,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若發包人存在選任過錯(如選擇明顯無能力的承包人),可能需分擔部分費用。
四、法律啟示與風險防范
資質管理的重要性
承包人應確保資質符合工程要求,避免因程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發包人需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降低選任風險。
過程管理的合規性
施工過程中應保留完整的驗收記錄、材料采購憑證等證據,防止因數據缺失影響工程款主張。
爭議解決的預先規劃
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如仲裁或訴訟),并明確質量標準、價款計算規則,減少無效后的爭議空間。
政策變化的動態跟進
隨著《建筑法》修訂及司法解釋的完善,需及時調整合同條款與操作流程。例如,2025年新規對支解發包的認定更嚴格,發包人需避免將工程肢解為多個小項目規避招標。
結語
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工程款請求權的必然喪失。在“質量合格”這一核心條件下,承包人仍可通過折價補償獲得合理對價。但這一權利的實現,需以嚴格的舉證責任與合規管理為前提。對于市場主體而言,唯有在程序合法與實體合規的雙重軌道上運行,方能實現風險可控與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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