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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全梳理:哪些情形可合法解雇?
時間:2025-07-01 10:25:33 來源: 作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全梳理:哪些情形可合法解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以法定理由為依據,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2025年《勞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明確了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大類情形,結合典型案例,本文從法律角度解析合法解雇的適用條件與實務要點。
一、勞動者過錯性解除的法定情形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需在入職時明確錄用條件,并保存試用期考核證據。
典型案例:某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雇員工,但因未約定錄用條件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需符合“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告知”三要件。
風險提示:對“嚴重”程度的界定需合理,如“遲到三次”通常不構成嚴重違紀。
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
需造成“重大損害”,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
雙重勞動關系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提出后拒不改正。
欺詐、脅迫訂立合同
包括提供虛假學歷、隱瞞犯罪記錄等情形。
被追究刑事責任
需以生效刑事判決為依據,僅被采取強制措施不構成解除理由。
二、非過錯性解除的適用條件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且用人單位需另行安排工作。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需保留培訓記錄或調崗通知書,且培訓內容需與崗位相關。
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包括企業遷移、被兼并、資產轉移等情形,且需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合同未果。
三、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與實體要求
裁員條件
需滿足“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占職工總數10%以上”,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如破產重整、經營嚴重困難等)。
程序要求
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
優先留用與優先錄用規則
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的勞動者。
四、協商一致解除的實務要點
書面協議的重要性
需明確約定解除時間、經濟補償、工作交接等事項,避免口頭約定。
經濟補償的協商空間
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為“N”,但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高于或低于該標準。
結語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嚴格遵循法定理由與程序,否則將面臨高額賠償或勞動關系恢復的風險。通過完善規章制度、固定解除證據、優化程序流程,用人單位可有效降低違法解除的風險。在勞動關系日益復雜的背景下,合法合規的用工管理將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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