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遺產繼承中的“隱形陷阱”:如何確保每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時間:2025-06-08 15:11:27 來源: 作者:
遺產繼承中的“隱形陷阱”:如何確保每位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遺產繼承涉及復雜法律關系,稍有不慎即侵犯他人權益。本文以《民法典》繼承編為核心,結合2025年最新立法動態,解析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中的權利沖突,并揭露“被繼承人債務”“代持財產”等實務雷區,提供全流程風險防控方案。
一、法定繼承中的權利順位與例外
(一)繼承人的范圍與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繼承人分兩個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殊規則:
代位繼承擴張:侄子、侄女可代位繼承叔伯遺產(《民法典》第1128條);
繼子女繼承權:需形成扶養關系,僅辦理收養手續的不當然享有(最高法院《繼承編司法解釋》第12條);
胎兒預留份:遺產分割時需保留胎兒份額,出生后死亡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第1155條)。
(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絕對喪失);
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恢復,需被繼承人生前寬恕);
偽造、篡改、隱匿遺囑情節嚴重(第1125條)。
二、遺囑繼承中的形式與效力審查
(一)遺囑的合法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4條);
代書遺囑: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5條);
打印遺囑:需每頁簽名,見證人全程參與(《民法典》第1136條);
錄像遺囑:需記錄遺囑人及見證人肖像、聲音(《民法典》第1137條)。
實務難點:
見證人資格: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見證人;
遺囑修改:以最后一份合法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二)遺囑無效的典型情形
內容違法:如“所有財產歸再婚配偶,子女不得繼承”;
程序瑕疵:代書遺囑僅有一名見證人;
意思表示不真實: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民法典》第1143條)。
三、實務中的“隱形陷阱”破解
(一)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規則
清償順序:先繳納稅款,再清償債務,最后分配遺產(《民法典》第1159條);
有限清償原則: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第1161條);
放棄繼承的效力:需書面放棄,否則視為接受繼承(第1124條)。
(二)代持財產的權屬認定
借名買房:需結合購房款來源、實際居住情況綜合認定(2025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0條);
股權代持:實際出資人可主張股東資格,但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
四、權益保護的實務建議
繼承公證前置:對爭議遺產,可申請公證機構出具《遺產清單公證書》;
財產保全措施:對易貶值財產,可申請法院拍賣、變賣后提存價款;
調解協議轉化: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后,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
專業律師介入:對跨境繼承、涉稅問題,需委托律師設計跨境遺產規劃方案。
結語:法治思維下的家庭財富傳承
當前,我國正從“遺產繼承”向“財富傳承”轉型,2025年《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銀行、信托公司可擔任專業遺產管理人。對普通家庭而言,需樹立“提前規劃”意識,通過遺囑、保險、信托等工具構建傳承體系;對繼承人而言,需平衡情理與法理,在法治軌道上實現家庭財富的平穩過渡。畢竟,真正的傳承不是財富的簡單移交,而是家族價值觀的延續與升華。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2024-08-06
破產清算企業也有回旋余地?浩云律師助當事人成功破產重整保住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