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權益保護:從重整到清算的法律路徑與債權申報實務指南
時間:2025-06-08 13:24:20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權益保護:從重整到清算的法律路徑與債權申報實務指南
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解析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轉清算的法定條件與程序,并系統梳理破產受理后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法律依據、操作要點及風險防范,為企業破產法律實務提供專業指引。
一、破產重整轉清算的法定條件與程序解析
根據《企業企業破產法》第78條、第88條,當債務人企業出現“重整計劃執行不能”或“明顯缺乏執行可能性”時,債權人可依法申請將重整程序轉為清算程序。這一轉化需滿足以下要件:
實質性違約認定:債務人未按重整計劃支付款項、完成資產處置等核心義務,且逾期超過30日;
管理人或債權人會議決議:需經管理人提請或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占無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
法院審查標準:法院將重點審查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是否具有“不可逆性”,如核心資產流失、持續虧損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紀要》新增“預重整失敗直接轉清算”機制,允許在庭外重組階段即設定清算觸發條件,縮短程序轉換周期。
二、債權申報的法律框架與實務要點
(一)申報主體與范圍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4條、第51條,債權人包括:
已到期債權請求權人;
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附利息債權停止計息);
連帶債務人、票據保證人等或有債權人。
(二)申報期限與逾期后果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30日-3個月內,管理人應公告申報期限;
逾期申報的,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需承擔額外審查費用(《企業破產法》第56條);
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第92條)。
(三)特殊債權申報規則
擔保債權申報:需提交抵押登記證明、擔保合同等文件,管理人重點審查擔保物價值覆蓋范圍(《民法典》第386條);
勞動債權申報:職工工資、社保費用等無需申報,由管理人主動列清單公示(第48條);
稅收債權申報:稅務機關需按普通債權申報程序參與分配(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稅款征繳與破產程序銜接辦法》)。
三、債權人權益保護的風險防范
程序參與權行使:通過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表決財產變價方案,防止管理人不當處置資產;
監督權實現路徑: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15日內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衍生訴訟應對:針對破產受理前個別清償行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提起撤銷權訴訟。
上一篇:企業破產時,員工社保斷繳怎么辦?——法律保障路徑與實操指南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2024-08-06
破產清算企業也有回旋余地?浩云律師助當事人成功破產重整保住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