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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到了社保未滿15年:公司解除合同能否索賠補繳?
時間:2025-05-29 17:52:27 來源: 作者:
退休年齡到了社保未滿15年:公司解除合同能否索賠補繳?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4條與社保補繳的實務邊界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未繳滿15年,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要求補繳社保?這兩個問題涉及《勞動合同法》與《社會保險法》的交叉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系統解析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社保補繳的可行性及維權策略,為勞動者提供全流程指引。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與實務認定
退休年齡的司法界定
一般標準: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特殊工種: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種的,可提前5年退休;
彈性退休制度:部分地區試點“自愿彈性退休”,勞動者可申請延遲退休。
典型案例:某女職工年滿50周歲,公司以其到達退休年齡為由終止合同,法院認定合法。
社保年限不足的影響
合同終止效力:即使社保未繳滿15年,公司仍可依法終止合同;
經濟補償例外:對因公司原因導致社保斷繳的,可主張經濟補償;
續簽禁止規則:公司不得以社保未繳滿為由拒絕返聘退休人員。
二、社保補繳的法律依據與實務路徑
補繳的法定條件
勞動關系存續:需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存在勞動關系;
時效限制:一般追溯期為2年,部分地區放寬至5年;
補繳主體: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補繳,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維權程序的節點控制
行政投訴優先:向社保征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
勞動仲裁銜接:對拒不補繳的,可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訴訟程序兜底: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提起“社會保險糾紛”訴訟。
三、實務難點與替代性解決方案
補繳障礙的破解路徑
一次性補繳政策:部分地區允許達到退休年齡者一次性補繳至15年;
轉移接續規則:對跨省就業者,可辦理社保轉移合并計算年限;
居民養老保險銜接:職工社保不足15年的,可轉入居民養老保險。
經濟補償的主張策略
過錯賠償: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主張賠償;
待遇差額計算:按退休時當地養老金標準,計算因年限不足導致的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對惡意斷繳導致勞動者無法退休的,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最新司法動態:退休權益的規則完善
2025年《社會保險法(修訂版)》新規
明確“社保補繳綠色通道”,對臨近退休人員優先辦理;
引入“社保信用積分”制度,對拒不補繳的用人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建立“退休權益保障中心”,提供一站式咨詢、投訴、調解服務。
智能化服務升級
推廣“全國社保轉移接續平臺”,實現跨省補繳線上辦理;
試點“社保補繳計算器”,自動生成補繳方案與滯納金金額。
結語:退休權益不是“法律絕境”,而是法治的“規則之治”
退休年齡到來的合同解除與社保補繳爭議,既是法律對用工關系的規范,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勞動者需理性規劃,依法維權;用人單位需合規用工,避免因程序瑕疵影響權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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