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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中債務人資產處置合規路徑與風險防范
時間:2025-05-29 09:39:38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中債務人資產處置合規路徑與風險防范
——從程序規范到實體審查的全流程解析
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資產處置是程序推進的關鍵環節,也是利益沖突的高發領域。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9條,管理人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資產處置的法定程序與限制
處置行為的類型化界定
需經債權人會議或法院批準的重大事項包括:
土地、廠房等不動產轉讓;
知識產權、股權等無形資產處置;
全部庫存或營業轉讓;
借款、設定擔保;
放棄權利;
擔保財產的取回。
程序合規性要求
事前審批:重大處置需提前15日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信息披露:需披露資產評估報告、處置方案、交易對手方信息;
異議期設置:債權人可在公告后7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二、資產評估與定價的實體審查
評估機構的選任規則
由債權人會議選任或法院指定;
需具備證券期貨評估資質;
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
定價合理性審查標準
法院通常綜合考量:
評估方法(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
近期同類資產交易價格;
資產瑕疵披露情況。
典型案例:某企業以評估價60%轉讓資產,法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撤銷交易。
三、關聯交易的穿透式審查
關聯方認定標準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關聯方包括: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
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與前述主體存在重大影響的第三方。
交易公允性判斷要素
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是否經過獨立董事或監事會審議;
交易價格是否偏離市場價10%以上。
四、資產處置的實務風險防范
合同條款設計要點
設置“生效條件”條款,明確以債權人會議批準為生效要件;
約定分期付款及擔保條款,降低買受人違約風險;
明確稅費承擔主體,避免隱性成本。
稅務合規風險應對
資產處置可能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需注意:
破產企業可申請稅務注銷“一窗通辦”;
債權受償可優先抵扣稅款;
特定資產轉讓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最新司法裁判趨勢
法院強制批準權的行使邊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7條,法院可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但需滿足:
至少有一組債權人權益不受損;
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最新案例:某法院以“經營方案未細化”為由,拒絕強制批準含資產處置條款的重整計劃。
信義義務的強化
管理人未盡勤勉義務導致資產貶值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某省高院判決管理人賠償債權人損失2000萬元,創下同類案件賠償紀錄。
結語:在法治軌道上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
破產重整中的資產處置,是法律規則與商業邏輯的深度融合。債務人需以“企業再生”為核心目標,管理人應恪守專業判斷,債權人則需理性參與程序。唯有在法治框架內實現各方利益平衡,方能真正發揮破產制度的拯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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