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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簽約效力認定:法律風險與合規邊界
時間:2025-05-29 09:28:06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簽約效力認定:法律風險與合規邊界
——從典型案例看合同效力的司法審查邏輯
破產重整期間,企業為維持運營常需簽訂新合同,但此類合同的效力往往成為爭議焦點。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重整期間債務人可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但重大財產處分需經法院許可。
一、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
有效要件
程序合規性:合同簽訂需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或法院批準,尤其是涉及資產處置、借款等重大事項;
實質公平性:合同內容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如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資產;
目的正當性:合同需服務于重整目標,如維持生產、引進投資等。
無效情形
程序違法: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簽約;
惡意串通:債務人與相對人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
顯失公平:合同條款嚴重偏離市場價值。
二、典型案例解析
有效案例:貸款合同助力重整
某企業在重整期間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用于支付員工工資及供應商貨款。該合同經管理人批準并用于恢復經營,法院認定其有效。
無效案例:關聯交易損害債權
某企業將優質資產以低于市場價80%的價格轉讓給關聯方,未履行債權人會議表決程序,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三、合同效力的司法審查維度
程序審查
是否經過債權人會議決議或法院許可;
管理人是否履行監督職責。
實體審查
交易價格是否公允(通常以評估機構報告為準);
合同是否涉及破產企業核心資產;
是否導致債權人可分配財產減少。
四、風險防控與合規建議
簽約前盡職調查
核實企業重整計劃是否獲法院批準;
要求管理人出具同意簽約的書面文件。
合同條款設計
設置“生效條件”條款,明確以法院批準或債權人會議通過為生效要件;
約定違約責任及救濟條款,如單方解除權。
事后救濟路徑
若合同被認定無效,相對人可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若企業拒不履行合同,可申報債權并參與破產分配。
結語:平衡重整價值與交易安全
破產重整期間的合同效力認定,本質是重整價值最大化與交易安全之間的平衡。企業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簽約方需審慎核查重整進展,而司法機關則需通過穿透式審查,既防止債務人濫用程序損害債權,又避免過度干預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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