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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資產處置全解析:程序規范、風險防控與利益平衡
時間:2025-05-27 11:36:29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資產處置全解析:程序規范、風險防控與利益平衡
破產重整中的資產處置,既是清償債務的物質基礎,也是企業重生的關鍵環節。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重大資產處置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或法院許可,但實踐中仍存在程序瑕疵、低價轉讓、利益輸送等風險。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判例,解析資產處置的全流程規范與風險防控策略。
一、資產處置的法定程序與實務要點
處置前的財產調查與評估
管理人應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報告需經債權人會議審議;
對股權、知識產權等特殊資產,可采用“收益法+市場法”綜合評估。例如,某醫藥企業重整案中,管理人通過收益法評估專利價值,最終以高于賬面價值30%的價格成交。
處置方案的制定與表決
處置方案需明確資產范圍、處置方式(拍賣/協議轉讓/資產置換)、底價確定規則;
重大資產處置需經債權人會議出席人數過半且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2/3以上通過。
處置程序的公開透明要求
拍賣公告需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公告期不少于15日;
協議轉讓需披露受讓方資格、交易價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條款。
二、不同處置方式的法律風險防控
網絡司法拍賣的合規要點
拍賣保留價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首次拍賣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70%;
流拍后降價幅度每次不得超過20%,累計降價不得超過評估價的50%。
協議轉讓的特殊審查規則
需排除關聯交易嫌疑,受讓方需承諾不存在利益輸送;
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90%的,需經債權人會議特別決議通過。
資產置換的創新實踐
在某國企重整案中,管理人通過“資產置換+債轉股”方案,將低效資產置換為優質商業地產,既清償了債務,又保留了企業核心資源。
三、利益平衡的司法裁判邏輯
債權人利益保護優先
在某化工企業重整案中,管理人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將核心設備以評估價60%轉讓,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撤銷該交易,并處罰相關責任人。
債務人經營必要的例外
對維持生產必需的資產處置,法院可突破常規程序。例如,某汽車零部件企業重整期間,法院批準管理人先行處置庫存積壓產品,所得款項專項用于支付員工工資。
投資人權益的合理保障
戰略投資人可通過“優先購買權”“業績對賭”等條款鎖定交易風險。在某新能源項目重整案中,投資人要求將“政府補貼到賬”作為付款條件,法院認定該條款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予以支持。
四、風險防控的實務操作指南
管理人履職風險防范
建立“評估+審計+法律”三位一體審查機制,對重大處置實行“雙律師簽字”制度;
購買管理人責任保險,轉移履職風險。
債權人監督權行使
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審計機構對處置程序進行專項審計;
對涉嫌低價處置的,可在處置完成后1年內申請撤銷交易。
債務人配合義務的強化
債務人應如實披露資產權屬、抵押、訴訟等信息,隱瞞重大事實的,管理人可追究相關人員賠償責任。
五、制度完善與立法建議
建立資產處置預披露制度
要求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前15日披露處置方案,接受債權人質詢。
引入市場化定價機制
對非核心資產,允許管理人通過“詢價+競價”方式確定交易價格,提升處置效率。
完善管理人履職評價制度
將資產處置合規性納入管理人考核指標,對違規操作實行“一票否決”。
結語
破產重整中的資產處置,是法律程序與商業邏輯的深度融合。通過規范處置程序、強化風險防控、平衡各方利益,既能防止債務人財產流失,又能為重整成功奠定物質基礎。對于管理人而言,唯有將“依法合規”貫穿處置全流程,方能在債權人信任與商業效率之間找到最佳支點。這一制度實踐的完善,將為中國企業破產重整制度注入更強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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