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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終結后股東如何分配剩余財產?——解析最新《企業破產法》修訂要點
時間:2025-05-27 10:11:45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終結后股東如何分配剩余財產?——解析最新《企業破產法》修訂要點
——從清算到分配的股東權益邊界重構
企業破產程序終結后,若財產分配仍有剩余,股東能否參與分配?這一問題長期困擾司法實踐。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明確建立“剩余財產分配規則”,以“股東有限責任”為基石,構建起“清償債務-繳納稅款-返還出資-分配剩余”的財產分配秩序。本文結合真實案例,系統解讀股東參與剩余財產分配的法律條件與實務操作。
一、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的法定前提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企業破產財產需優先清償四類債務: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如訴訟費、管理人報酬、繼續營業的借款);
職工債權(工資、社保、補償金);
欠繳社保費用(統籌部分)與稅款;
普通債權(如銀行貸款、供應商貨款)。
剩余財產分配條件:
僅當破產財產在清償上述四類債務后仍有剩余時,股東方可參與分配;
修訂草案新增“模擬清算測試”,要求管理人提前測算剩余財產可能性,避免程序空轉。
典型案例:
某外貿公司破產案中,破產財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剩余200萬元,法院裁定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但需扣除應繳未繳的資本公積。
二、股東分配順序與規則
剩余財產分配需遵循“兩階規則”:
第一階段:返還實繳出資
股東有權優先收回實繳資本,但需扣除抽逃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等應補繳部分;
修訂草案明確“出資不實股東無權參與剩余分配”,防止通過破產程序變相獲利。
第二階段:分配盈余財產
盈余財產按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而非認繳比例;
對存在“優先股”“特別分紅權”約定的,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實務爭議: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修訂草案規定僅登記股東有權參與分配,實際出資人需通過“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主張權利;
股權質押影響:已質押股權的剩余財產分配權歸質權人所有,但需優先清償質押擔保的債權。
三、股東參與分配的實務障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實踐中,90%以上的破產案件因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股東無法參與分配;
稅務追繳風險:即使有剩余財產,稅務機關可能以“欠稅滯納金”為由主張優先受償;
隱匿資產追責: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產的股東,法院可依據《公司法》第20條追究其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
避免以“借款”名義抽逃出資,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虛假破產”而遭刑事追責;
對破產前突擊增資的股東,需證明資金實際到位,否則可能被撤銷增資行為。
四、2025年立法趨勢展望
建立剩余財產分配預告制度:管理人需在破產申請受理時披露剩余財產可能性,引導股東理性預期;
推行股東出資強制披露:要求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實繳出資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跨境剩余財產分配規則:對涉及境外股東的企業,建立跨境財產分配協作機制。
結語
股東參與剩余財產分配是破產程序的“終極考驗”。通過“清償優先+出資返還+盈余分配”的三層架構,2025年修訂草案既保護了債權人利益,又防止了股東濫用有限責任。企業主應樹立合規意識,避免通過破產程序逃避債務;股東則需謹慎評估投資風險,避免陷入“血本無歸”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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