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什么是共同財產和債務,如何在離婚時分割它們
時間:2024-07-31 16:30:07 來源: 作者:
一、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定義
1. 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 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時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1. 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分割原則包括:
男女平等原則;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2. 共同債務的分割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則應當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三、總結
共同財產和債務在離婚時的分割是離婚訴訟中的重要環節。對于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首先嘗試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對于共同債務,則應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若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再由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在整個過程中,應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上一篇:離婚后分家析產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2024-08-06
破產清算企業也有回旋余地?浩云律師助當事人成功破產重整保住資產2024-08-06
企業破產清算申請的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