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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什么?
時間:2024-07-17 10:56:38 來源: 作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這一時效期間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的。具體解釋如下:
一、時效期間的起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起算。
二、時效期間的中斷與重新計算
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那么時效期間會中斷。一旦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會重新計算。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在時效期間內采取了某些行動,如協商、調解等,時效期間會因此而重新起算。
三、時效期間的中止與繼續計算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那么時效會中止。當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時效期間會繼續計算。這為那些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護。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然而,如果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這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能夠隨時主張自己的勞動報酬權益。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及其計算方式、中斷和中止的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當事人可以通過主張權利、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等方式導致時效中斷并重新計算;同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在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時效會中止并在原因消除后繼續計算。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仍可提出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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