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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從“誰主張誰舉證”到特殊情形的倒置規則
時間:2025-10-16 09:57:26 來源: 作者:
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從“誰主張誰舉證”到特殊情形的倒置規則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決定案件走向。2025年《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建了“一般規則為主、特殊規則為輔”的舉證責任體系。本文將從法律條文、司法案例及實務操作三個層面,系統解析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一、一般規則:權利人的初步舉證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專利法》第六十七條,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需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專利權有效性:提交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專利權評價報告等證據。在2025年某法院審理的“無人機避障專利案”中,原告因未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被法院駁回起訴。
侵權行為存在:提供侵權產品實物、銷售合同、宣傳資料等直接證據,或通過公證購買、網頁存證等方式固定間接證據。例如,某軟件公司通過時間戳取證,證明被告官網提供的軟件版本侵犯其專利權。
損害后果關聯性: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光伏組件專利案”中,原告通過提交市場調研報告,證明侵權產品導致其市場份額下降12%。
二、特殊規則: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侵權: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時,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例如,在“鋰電池隔膜專利案”中,被告雖主張采用自有技術,但因無法提供生產記錄、工藝流程圖等證據,被法院認定侵權成立。
實用新型專利的檢索報告要求: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法院可要求原告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在2025年某法院審理的“折疊屏手機鉸鏈專利案”中,原告因未提交檢索報告,被法院裁定中止訴訟。
惡意侵權的證據推定:當權利人證明侵權人存在重復侵權、偽造證據等行為時,法院可推定侵權人主觀惡意,并要求其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例如,在“生物醫藥專利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此前因相同專利侵權被行政處罰的記錄,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存在惡意,并降低其舉證標準。
三、舉證責任分配的實務爭議點
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審查:隨著技術發展,微信聊天記錄、郵件往來、區塊鏈存證等電子證據成為關鍵。2025年某法院在“智能穿戴設備專利案”中,因被告無法證明其技術團隊與原告無關聯,結合原告提交的郵件往來記錄,認定被告存在接觸可能性,進而推定侵權。
技術特征比對的舉證責任:在“機械傳動專利案”中,原告主張被告產品侵犯其專利權,但未提交技術特征比對表。法院認為,技術特征比對屬于專業問題,原告需委托技術鑒定機構出具報告,否則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境外證據的公證認證:在涉及跨國企業的專利糾紛中,境外形成的證據需經公證認證。例如,在“半導體芯片專利案”中,原告提交的美國子公司銷售數據因未辦理領事認證,被法院排除。
四、實務建議:當事人的舉證策略
權利人的證據收集要點:
提前委托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進行專利穩定性分析,形成專利權評價報告;
通過公證購買、時間戳取證等方式固定侵權證據;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侵權人的銷售數據、成本結構進行審計;
引入技術調查官或專家輔助人,對技術特征比對、損害后果評估等提供專業意見。
被告的抗辯證據準備:
針對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保留完整的生產記錄、工藝流程圖、原材料采購憑證等;
證明技術來源合法,如提交在先使用證據、公開文獻、合作開發協議等;
主張現有技術抗辯時,提供專利申請日前的技術文獻、產品樣本等證據;
針對懲罰性賠償主張,提交整改記錄、和解協議等證明無主觀惡意。
證據保全的申請時機:在發現侵權初期,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防止侵權人轉移或銷毀證據。2025年某法院在“工業機器人專利案”中,依原告申請對被告服務器進行證據保全,固定了關鍵技術代碼。
五、未來趨勢:舉證責任分配的智能化與專業化
隨著《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深入實施,2025年司法實踐正探索以下改革方向:
技術調查官制度的常態化:法院在審理復雜技術案件時,委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證據審查、技術比對,提升舉證責任分配的科學性。
區塊鏈存證的司法認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區塊鏈存證具有推定真實性效力,降低權利人的舉證成本。
舉證責任分配的類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專利侵權舉證責任分配指南》,針對不同類型專利、不同侵權情形細化舉證規則。
在知識產權競爭白熱化的2025年,舉證責任的分配已不僅是法律技術問題,更是企業市場博弈的戰略工具。當事人需構建“證據收集-風險評估-訴訟策略”的全流程管理體系,方能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占據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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