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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勞動關系是必選項還是可選項?法律視角下的深度解析
時間:2025-09-08 16:37:27 來源: 作者:
工傷認定:勞動關系是必選項還是可選項?法律視角下的深度解析
2025年8月,某建筑工地發生一起高空墜落事故,工人張某在施工過程中因安全繩斷裂從三樓墜落,導致腰椎骨折。事故發生后,張某家屬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卻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駁回。用人單位辯稱:“張某是包工頭臨時雇來的,和我們沒有勞動關系。”這一案例暴露出工傷認定中的核心爭議:勞動關系是否必須存在才能認定工傷? 本文將從法律條文、司法實踐、特殊情形三個維度展開分析,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權威解答。
一、法律框架: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基礎性前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這一條款明確將勞動關系確立為工傷認定的法定要件。從立法邏輯看,工傷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其保障對象限于“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者。若脫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將失去責任主體依據。
(一)典型案例:書面合同缺失≠勞動關系不存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4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某快遞公司未與員工李某簽訂勞動合同,但通過工資轉賬記錄、考勤打卡記錄、工作服等證據,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李某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人社局依據法院判決作出工傷認定,快遞公司被責令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共計48萬元。
法律啟示:即使未簽訂書面合同,只要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條件,即可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二)數據支撐:事實勞動關系認定占比逐年上升
據人社部2025年一季度統計,全國工傷認定案件中,涉及事實勞動關系的占比達32%,較2020年上升11個百分點。這一趨勢反映出:隨著平臺經濟、靈活用工的興起,傳統“勞動合同+社保”的用工模式被打破,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并未減弱。
二、特殊情形:突破傳統勞動關系的“例外規則”
盡管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普遍前提,但法律為特定群體設置了“例外通道”,體現對弱勢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一)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無營業執照單位的“兜底保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其職工或使用童工造成傷殘、死亡的,由單位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近親屬、童工本人或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例如,2025年3月,某黑作坊因未辦理工商登記,其工人王某在操作機器時被切斷手指,法院判決作坊負責人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全部費用。
法律邏輯:此類單位不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無法納入工傷保險體系,但法律通過強制賠償規則,防止用人單位通過“非法用工”逃避責任。
(二)違法轉包中的“用工主體責任”:發包方的“替代責任”
在建筑施工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典型案例:2025年5月,某建筑公司將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陳某在施工中墜亡。人社局認定建筑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依據在于:建筑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其違法轉包行為破壞了建筑市場秩序,法律通過“用工主體責任”規則,迫使發包方審慎選擇承包方,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
三、實務操作:未確認勞動關系時的救濟路徑
當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時,勞動者可通過以下程序維護權益:
(一)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的“前置程序”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需提交的證據包括: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工友證言、招聘登記表等。
實務建議: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保留證據,例如要求用人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工資(避免現金支付)、保留工作群聊天記錄、拍攝工作場景照片等。
(二)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并行處理”
為提高效率,法律允許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同時,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并注明“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此時,人社局將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待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確認勞動關系后恢復認定。例如,2025年7月,某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受傷,因與平臺公司就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人社局中止認定程序。3個月后,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人社局隨即作出工傷認定。
(三)行政訴訟:對工傷認定結果的司法審查
若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在60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將重點審查:勞動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事故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否因工作原因導致傷害等要件。
四、未來展望:靈活用工背景下的制度完善
隨著共享經濟、零工經濟的普及,傳統勞動關系認定標準面臨挑戰。2025年8月,人社部正在起草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平臺企業與勞動者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這一改革方向預示:未來工傷認定將更注重“實際勞動管理”而非“形式合同”,進一步擴大勞動者保障范圍。
結語: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錨點”,但法律從未讓正義缺席
工傷認定制度的設計,本質是在勞動者權益保護與用人單位經營自由之間尋求平衡。盡管勞動關系是普遍前提,但法律通過事實勞動關系認定、非法用工賠償、違法轉包責任等規則,構建了多層次、全覆蓋的保障體系。對于勞動者而言,保留證據、及時維權是關鍵;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規范用工、依法參保是義務。唯有如此,才能讓每一份勞動都獲得尊重,讓每一次傷害都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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