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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中解除財產保全的條件與違約金處理指南(2025年實務要點)
時間:2025-07-15 13:26:01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中解除財產保全的條件與違約金處理指南(2025年實務要點)
2025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清算程序案件: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時,清算組因未包含專業評估人員被法院要求重新組建,導致清算程序延誤。本文結合2025年《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解析破產清算中解除財產保全的條件與違約金處理規則。
一、法律框架:解除保全的條件與違約金性質
(一)解除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及2025年司法解釋,解除保全需滿足以下條件:
程序要求:
管理人需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發送告知函,請求解除保全;
若法院拒不解除,破產受理法院可層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解決(北京、上海高院規定)。
實體要求:
保全措施必須與債務人財產相關;
破產程序啟動后,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典型案例:2025年深圳某案中,法院依管理人申請解除對債務人房產的查封,確保清算程序順利進行。
(二)違約金的法律性質與清償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及《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違約金處理規則如下:
繼續履行合同:違約金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如北京某案);
解除合同:違約金納入普通債權,但管理人可請求法院適當減少(如江蘇某案);
清償順序:違約金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法定順序清償。
數據支撐:2025年浙江法院審理的破產案件中,違約金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的比例達65%。
二、實務操作:解除保全與違約金處理的流程
(一)解除財產保全的操作步驟
管理人通知:管理人接管財產后,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發送《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
法院審查:法院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材料不全的需一次性補正;
執行與監督: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需將財產移交接管,并定期向法院報告工作。
操作提示:上海某案中,法院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在線辦理保全解除手續,提升效率30%。
(二)違約金處理的具體規則
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要求支付的違約金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
違約金過高時,管理人可請求法院適當減少(參考江蘇某案)。
解除合同的情形:
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申報債權,違約金包含其中;
普通債權清償率不足時,未獲清償部分依法消滅(2025年新規)。
典型案例:2025年廣州某案中,法院將違約金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保障了合同繼續履行中對方當事人的權益。
三、法律救濟:爭議解決與風險防范
(一)解除保全爭議的解決路徑
起訴法院:若法院拒不解除保全,管理人可提請破產案件受理法院通知相關單位解除;
上級協調: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經通知拒不解除的,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可層報共同上級法院(如北京某案)。
(二)違約金爭議的攻防策略
債權人的追償策略:
起訴管理人,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發現管理人挪用安置費或股東轉移資產的,向公安機關舉報。
管理人的應訴職責:
代表公司應訴,提供清算報告、財產清單等證明清算程序合法的文件;
在法院主持下,積極與債權人協商調解方案。
結語
破產清算中解除財產保全與違約金處理問題,既是法律程序的嚴謹體現,也是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嚴格約束。2025年北京某案中,法院通過“區塊鏈存證+合議庭審查”機制,快速解除保全措施,確保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未來,隨著《企業破產法》修訂的深化,破產清算程序將更加注重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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