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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破產重整債務削減指南:法律框架下的“減債”空間與實務邊界
時間:2025-07-03 11:31:36 來源: 作者:
2025破產重整債務削減指南:法律框架下的“減債”空間與實務邊界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削減幅度始終是債權人關注的焦點。2025年《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六)明確,重整計劃對債務的調整需遵循“債權人利益最大化”與“企業再生可能性”雙重原則。本文以最新司法數據為支撐,系統解析債務削減的五大核心規則。
一、債務削減的“雙重上限”
法定清償率底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7條,重整計劃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不得低于清算狀態下的模擬清償率。2025年北京一中院數據顯示,重整案件平均清償率(18.7%)較清算案件(5.3%)高出2.5倍。
股東權益調整前置
若股東未讓渡全部股權,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不得低于30%。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控股股東讓渡50%股權后,普通債權清償率從15%提升至35%。
二、不同債權的差異化處理
有財產擔保債權
原則上不受重整計劃影響,但2025年新規允許擔保債權延期受償,最長不超過5年。
若擔保物估值超過債權30%,超出部分需納入普通債權分配。
職工債權與稅款債權
必須全額清償,否則重整計劃無法通過。某制造企業重整案中,因未預留職工債權,被法院裁定駁回重整申請。
普通債權
可通過“債轉股”“延期支付”“折扣清償”等方式削減。某房地產企業重整案中,30億元債權通過“20%現金+80%股權”組合清償。
三、重整計劃的“表決通過”規則
分組表決機制
債權分設: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
通過標準:各組出席人數+債權金額“雙過半”同意。
強制批準權行使
若部分組反對,法院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87條強制批準,但需滿足:
至少有一組債權人獲得全額清償。
普通債權清償率不低于清算狀態。
典型案例:某零售企業重整案中,普通債權組反對削減方案,法院強制批準后,清償率從模擬清算的8%提升至22%。
四、重整失敗的“二次清算”風險
若重整計劃執行失敗,法院可裁定終止重整程序,轉為破產清算。此時:
已清償債權:原則上不得要求返還。
未清償債權:按清算程序參與分配,但清償率通常低于重整計劃。
數據支撐:2025年最高法工作報告顯示,重整失敗轉清算的案件中,普通債權清償率從重整時的15%降至清算時的5%。
五、債權人權益保護策略
參與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行使表決權,重點核查財產評估報告、償債能力分析。
申請更換管理人:若管理人存在利益沖突或履職不當,可向法院申請更換。
啟動衍生訴訟:對債務人欺詐轉讓財產、高管侵占資產等行為,可在重整程序中提起“追收未繳出資訴訟”“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訴訟”。
結語:重整債務削減是“商業談判”更是“法律博弈”
在法治化破產框架下,債務削減幅度需兼顧“企業再生”與“債權人保護”。債權人應提升法律意識,通過程序參與實現權益最大化;債務人企業則需認識到,重整不是“逃廢債”的避風港,誠信履約才是市場生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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