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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申請全指南:哪些情形下可以啟動法定程序?
時間:2025-07-01 14:57:27 來源: 作者:
公司清算申請全指南:哪些情形下可以啟動法定程序?
公司清算是市場主體退出的必經程序,也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最后途徑。2025年《企業破產法》《公司法》及司法解釋明確了公司清算的法定情形與程序規則。本文結合最新法律動態,從法律視角解析公司清算的啟動條件、申請主體、程序要點及風險提示,為市場主體提供實務指南。
一、公司清算的法定情形解析
自愿清算的適用條件
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如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清算義務人啟動:公司解散后15日內,清算義務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東大會)需成立清算組。
強制清算的適用條件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公司解散后15日內未成立清算組,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清算組成立后超過6個月未完成清算,或存在違法清算行為(如隱匿財產、虛假清算)。
破產清算的適用條件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需提供債權憑證(如合同、判決書)、公司不能清償的證據(如執行終結裁定)。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通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明公司資不抵債。
二、公司清算的申請主體與程序
自愿清算的申請主體
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組。
清算義務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東大會。
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
債權人:債權到期且未受清償的債權人。
股東:持股10%以上的股東。
破產清算的申請主體
債務人:公司本身。
債權人:債權到期且未受清償的債權人。
清算責任人:公司解散后未清算的股東或董事。
三、公司清算的程序要點與風險提示
清算組的組成與職責
組成:清算組成員應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確保清算公正。
職責:接管公司財產、調查債權債務、清理資產、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債權申報與確認
申報期限:自法院發布公告之日起30日至3個月內,逾期未申報的,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需承擔額外費用。
債權確認:管理人審核后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無異議的,法院裁定確認。
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
第一順位:清算費用與共益債務(如清算組報酬、訴訟費用)。
第二順位:職工債權(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保費用、經濟補償金)。
第三順位:社保費用與稅款。
第四順位:普通債權(如貨款、借款)。
四、公司清算的最新趨勢與實務策略
預重整制度的融合
允許企業在法院受理前與債權人協商重整計劃,提高重整成功率,減少清算壓力。
實務案例:某上市公司通過預重整引入戰略投資者,債權人清償率提升至60%。
跨境破產協作的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與多個國家簽署跨境破產司法協助協議,便利境外債權人參與國內清算程序。
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
深圳等地試點個人破產制度,為企業主提供“重生”機會,同時防止其通過破產逃避債務。
五、清算申請的風險提示與防范
惡意申請的賠償責任
債權人或股東虛構解散事由或破產原因,惡意申請清算,損害公司或債權人利益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不能的風險
若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風險,需提前評估公司資產狀況。
股東連帶責任風險
若股東存在出資不實、協助抽逃出資等情形,可能被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
公司清算申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與程序。債權人、股東應避免濫用權利,通過合規經營、保留證據、依法維權等措施,降低被追責風險。在清算程序日益規范化的背景下,熟悉規則、主動作為,將成為市場主體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企業家亦應樹立“合規退出、風險可控”的理念,在創新與合規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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