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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員工賠償優先嗎?股東注銷后的股權何去何從?
時間:2025-06-04 17:16:14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員工賠償優先嗎?股東注銷后的股權何去何從?
企業破產清算中,員工權益保護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當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員工賠償能否優先受償?股東若注銷公司,其股權又該如何處置?本文將以《企業破產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為核心依據,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系統解析破產清算中員工權益保護與股東責任承擔的實務問題。
一、法律框架:員工賠償的“超級優先權”與股東責任的“有限責任”
員工賠償的法定優先地位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員工賠償位列第一清償順序,具體包括:
職工工資;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補償金(如經濟補償金)。
實務要點:
員工賠償優先于稅款、普通債權甚至擔保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比例分配。
股東責任的“有限責任”邊界
根據《公司法》第3條,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例外情形:若股東未實繳出資、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人格混同,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實務突破:員工賠償優先權的實現路徑與股東責任的穿透追責
員工賠償優先權的“三重保障”
保障1:破產財產分配時,員工賠償自動列為第一順位;
保障2:對“惡意欠薪”企業,員工可主張“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通過刑事追責倒逼企業清償;
保障3:企業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待遇的,可申請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股東注銷公司的“雙重風險”
風險1:簡易注銷中的“承諾責任”
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股東在簡易注銷時承諾“無債務”,若事后被證明虛假,需對注銷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2:惡意注銷逃避債務
股東通過惡意注銷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可能構成“妨害清算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三、特殊情形:股東注銷后股權處置的創新路徑與風險防范
股權的“遺產繼承”與“代持還原”
情形1:股東去世后,其股權可依法繼承,繼承人成為新股東;
情形2:隱名股東顯名化,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權的“強制執行”與“司法拍賣”
適用情形:股東未履行生效判決,法院可強制執行其股權;
實務要點:拍賣前需評估股權價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員工的權益保護策略
及時申報債權,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等證據;
參與債權人會議,主張“職工債權組”單獨表決;
對“假破產、真逃債”行為,向公安機關舉報“妨害清算罪”。
股東的合規退出路徑
破產前自查財產狀況,避免“隱匿財產”被追究刑事責任;
與員工協商“債務展期”“債轉股”,降低破產成本;
對無挽救價值企業,及時申請清算,避免“僵尸企業”拖累股東。
警惕“職業閉債人”的逃債陷阱
部分企業通過“職業閉債人”轉移資產、虛構債務,債權人可主張“惡意串通”無效;
對“低價轉讓”“無償贈與”行為,可申請法院撤銷(如發生在破產申請前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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