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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被辭退怎么辦?五大維權路徑與賠償計算全解析
時間:2025-05-09 11:09:50 來源: 作者:
勞動合同期內被辭退怎么辦?五大維權路徑與賠償計算全解析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屢見不鮮,尤其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勞動者被辭退后的權益保障問題備受關注。2025年,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深化適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顯著提高,勞動者維權路徑更趨清晰。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常以“末位淘汰”“不勝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合同,但因舉證不足或程序瑕疵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案件占比超60%。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典型案例及司法裁判規則,從合法解除與違法解除的認定、賠償計算方法、勞動者維權路徑、用人單位舉證責任、風險防范建議五方面,為勞動者提供系統性實操指南。
一、勞動合同期內合法解除與違法解除的認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法定條件及程序,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合法解除的情形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存在嚴重違紀、失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
典型案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多次曠工,且拒不接受單位警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無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且協商未果;
典型案例:用人單位因業務調整需裁撤部門,與勞動者協商調崗未果后解除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照破產法規定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占職工總數10%以上;
典型案例: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法解除的情形
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未通知工會等;
解除理由不成立:如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但未提供培訓記錄或考核結果;
適用法律錯誤:如將協商一致解除誤認為合法解除;
典型案例: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定該制度無效,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期內被辭退的賠償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賠償標準分為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兩種。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
適用情形: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定義: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雙封頂”規則: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按三倍封頂計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典型案例:勞動者工作五年,月工資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倍,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12個月工資(三倍封頂)的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計算方法
適用情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典型案例:勞動者工作三年,月工資為1萬元,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特殊情形下的賠償規則
勞動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
2008年前工齡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
2008年后工齡按《勞動合同法》計算,無最高限額限制(但適用“雙封頂”規則);
典型案例:勞動者2005年入職,2025年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前工齡3年,2008年后工齡17年,賠償金=(3年×月工資+17年×月工資)×2.
未繳納社保的賠償:
勞動者除可主張賠償金外,還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或賠償社保損失;
典型案例: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主張賠償金及社保損失賠償。
三、勞動合同期內被辭退的維權路徑
協商解決
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留存協商記錄;
建議:協商時明確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及時間節點。
投訴舉報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適用情形: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或未依法繳納社保。
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等;
時效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建議:仲裁前收集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解除通知等證據。
訴訟維權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建議:訴訟時補充提交新證據,如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
四、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與風險防范
舉證責任分配
合法解除情形:用人單位需證明解除理由成立且程序合法,如提供規章制度、培訓記錄、調崗通知、工會意見等證據;
違法解除情形:用人單位需證明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如提供解除通知、送達證明等證據;
典型案例: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供有效證據,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
風險防范建議
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及程序,并經民主程序公示;
留存解除證據:如會議紀要、通知函、送達回執等;
定期用工合規培訓:避免程序瑕疵,降低違法解除風險。
五、勞動者維權時的證據收集要點
勞動關系證明
勞動合同、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流水、社保繳納記錄等;
建議:入職時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留存復印件。
解除事實證明
解除通知、離職證明、錄音錄像等;
建議:解除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通知,并注明解除理由。
工資標準證明
銀行流水、工資條、納稅證明等;
建議:薪資談判時,若合同僅列基本工資,可提供工資流水作為實際收入證明。
六、典型案例:賠償標準的司法裁判尺度
案例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算
2025年,北京某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工作五年零八個月,月工資為2萬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法院認為,勞動者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賠償金按三倍封頂計算,即(5年×8000元×3+8000元×3)×2=28.8萬元。
案例2: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
2025年,上海某勞動者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工作五年,月工資為1萬元。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已履行培訓及調崗程序,解除合同合法,需支付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3:勞動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分段計算
2025年,廣州某勞動者2003年入職,2025年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前工齡5年,2008年后工齡17年,月工資為1.5萬元。法院認為,2008年前工齡經濟補償金按12個月工資封頂,2008年后工齡賠償金按實際年限計算,賠償金=(5年×1.5萬元+12萬元封頂)+(17年×1.5萬元)×2=64.5萬元。
七、實務建議
勞動者:
入職時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留存復印件;
定期保存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證據;
解除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通知,并注明解除理由;
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避免超過一年仲裁時效。
用人單位:
避免“一刀切”解除合同,優先協商解除或調崗;
解除合同時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留存書面證據;
定期進行用工合規審查,避免程序瑕疵。
結論
勞動合同期內被辭退的維權需以“合法性審查+賠償基數確定”為核心策略,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證據不足導致賠償標準降低。建議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勞動者在維權時注重證據收集與時效把控。法律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唯有平衡雙方權益,方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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