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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返還糾紛管轄地: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時間:2025-10-29 17:18:33 來源: 作者:
工程款返還糾紛管轄地: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全解析
工程款返還糾紛中,管轄法院的確定直接影響訴訟效率與結果。根據2025年最新法律規定,此類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實踐中仍存在合同約定、案由選擇等復雜情形。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系統梳理管轄地確定的法律規則與實務要點。
一、專屬管轄:工程款糾紛的核心原則
1.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這意味著:
排除協議管轄:雙方不得通過合同約定改變管轄法院;
排除一般地域管轄:即使被告住所地與工程所在地不一致,仍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2. 典型案例
某案件中,發包方(位于A市)與承包方(位于B市)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在C市施工。糾紛發生后,發包方主張按合同約定在A市法院起訴,承包方則主張在C市法院起訴。法院審理認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合同中關于“爭議由A市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
最終裁定由C市法院管轄。
二、案由選擇:影響管轄的潛在因素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若案由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則嚴格適用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此類案由適用于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誤、質量缺陷等直接關聯工程建設的爭議。
2. 不當得利糾紛
部分案件中,發包方可能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超付工程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不當得利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需注意:
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即工程所在地);
司法實踐傾向:多數法院認為,工程款糾紛即使以不當得利為案由,仍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以便利證據調取與現場勘查。
案例對比
案例A:發包方以“不當得利”起訴承包方返還超付工程款,合同未約定管轄。一審法院(被告住所地)認為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裁定移送;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B:發包方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工程所在地法院直接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被駁回。
實務建議:承包方在應訴時,應優先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以鎖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發包方則需謹慎選擇案由,避免因管轄錯誤導致訴訟程序延誤。
三、特殊情形下的管轄規則
1. 跨省工程的管轄確定
對于跨省工程(如發包方在A省,承包方在B省,工程在C省),管轄法院仍為工程所在地(C省)法院。實踐中,需注意:
級別管轄:根據標的額大小,可能由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管轄;
集中管轄:部分地區對重大工程糾紛實行集中管轄,需提前查詢當地規定。
2. 涉及分包、轉包的管轄問題
若糾紛涉及實際施工人(如包工頭)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起訴發包人。此時:
管轄法院:仍為工程所在地法院;
被告范圍:包括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及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例:某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無資質個人)起訴轉包人(位于D市)與發包人(位于E市),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審理認為:
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起訴發包人;
管轄法院為工程所在地(F市)法院;
最終判決轉包人與發包人連帶承擔付款責任。
四、管轄權異議的實務操作
1. 異議提出的時間與形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需以書面形式提交,并附相關證據(如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證明)。
2. 異議審查的重點
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時,主要關注:
糾紛性質: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工程所在地:是否與起訴狀載明的地點一致;
案由選擇:是否通過案由變更規避專屬管轄。
3. 異議不成立的后果
若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被告需在10日內上訴。二審法院通常在30日內審結,維持原裁定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變更裁定的,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五、實務建議:原告與被告的應對策略
1. 原告(承包方/實際施工人)的訴訟準備
明確管轄法院:在起訴狀中直接載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本案由工程所在地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固定工程證據:提供施工合同、開工報告、竣工驗收證明等,證明工程所在地;
預防管轄異議:在訴前通過律師函告知對方管轄法院,減少對方提出異議的可能性。
2. 被告(發包方/轉包人)的應對要點
及時審查管轄:收到起訴狀后,立即核對工程所在地與合同約定;
合法提出異議:若認為管轄錯誤,應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異議,避免程序延誤;
準備實質答辯:即使管轄異議成立,也需同步準備實體答辯材料,防止二次訴訟風險。
結語:工程款返還糾紛的管轄地確定需嚴格遵循專屬管轄規則,但案由選擇、證據固定等環節仍存在操作空間。原告應通過明確訴訟請求、固定工程證據鎖定管轄法院;被告則需及時審查、合法異議,避免因程序失誤喪失訴訟優勢。司法實踐中,法院將兼顧程序公正與實體效率,確保工程款糾紛得到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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