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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權與法律邊界
時間:2025-09-18 16:46:02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權與法律邊界
一、核心法律框架: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且債務人與相對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即待履行合同)擁有法定解除權。這一制度設計旨在平衡破產財產最大化與交易穩定性之間的矛盾,其核心規則可歸納為:
解除權行使條件:管理人需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書面通知相對方解除或繼續履行合同。若未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或收到相對方催告后30日內未答復,合同自動解除。
繼續履行的擔保要求:若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相對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管理人拒絕提供擔保的,視為合同解除。
解除后果處理:合同解除后,相對方因解除產生的損失賠償請求權轉化為破產債權,需按《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清償順序參與分配。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未在2個月內通知供應商關于原材料采購合同的處置決定,供應商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主張合同自動解除,并要求將其因備貨產生的損失納入破產債權。法院最終支持供應商訴求,認定管理人怠于行使權利導致合同解除。
二、解除權行使的實務要點與風險防范
管理人決策標準
管理人應基于“破產財產最大化”原則評估合同價值。例如,在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對比繼續履行銷售合同可收回的購房款與解除合同需支付的違約金,最終選擇繼續履行部分高凈值合同,有效提升了破產財產價值。
相對方權益保護機制
催告權行使:相對方可在破產申請受理后主動催告管理人,若管理人未在30日內答復,合同即解除。某貿易公司通過及時催告,成功終止與破產企業的長期供貨合同,避免了繼續履行的資金風險。
擔保請求權: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相對方可要求提供現金、銀行保函或資產抵押等擔保。某物流企業破產案中,承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等值貨物抵押作為繼續運輸的擔保,有效降低了自身風險。
特殊合同類型的處理規則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企業被宣告破產時勞動合同終止,管理人需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最高不超過12年。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變賣專利技術優先支付員工補償,避免了群體性勞動爭議。
租賃合同解除:若租賃物為破產企業占有,管理人可選擇解除或繼續履行。某商業地產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評估租金收益與市場價值,決定繼續履行與知名品牌的租賃合同,實現了資產保值增值。
三、解除權行使的爭議解決路徑
破產程序中的訴訟中止與恢復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財產后恢復審理。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承包人因破產企業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法院在中止審理期間指導管理人完成工程驗收,最終判決破產企業支付工程款優先受償。
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
若原合同包含仲裁條款,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引發的爭議應提交仲裁解決。某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案中,仲裁庭認定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裁決破產企業賠償相對方預期利益損失。
跨境破產合同的法律適用
在涉外合同中,管理人需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確定準據法。某跨國并購合同糾紛案中,法院適用英國法認定管理人解除合同需支付高額違約金,最終通過協商降低賠償金額,平衡了國內外債權人利益。
四、企業破產合同解除的啟示與思考
管理人專業能力的重要性
管理人需具備合同審查、財務評估、法律風險分析等綜合能力。某資產管理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精準識別出可繼續履行的高價值合同,使破產財產回收率提升40%。
相對方風險防控建議
合同條款設計:在合同中增加“破產觸發條款”,明確約定破產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條件與賠償標準。
交易對象盡調:簽約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對方破產風險,避免與高風險企業簽訂長期合同。
擔保措施強化:要求對方提供預付款、保證金或第三方擔保,降低合同履行風險。
立法完善方向
當前法律對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決策程序缺乏具體規范,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管理人需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重大合同處置方案,增強決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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