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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界定新規:這些資產真的不能用于償債嗎?
時間:2025-09-18 15:07:10 來源: 作者:
破產財產界定新規:這些資產真的不能用于償債嗎?
一、不屬于破產財產的法定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以下九類財產不得納入破產財產范圍:
他物權載體
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等合同占有的他人財產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尚未辦理產權過戶但已交付的財產
擔保物權延伸
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擔保物滅失后的保險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特殊財產屬性
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如礦產資源、軍事設施)
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公益福利性設施(如幼兒園、醫院)
特定交易標的
特定物買賣中已支付對價但未轉移占有的財產
二、典型財產類型的司法認定標準
1. 租賃設備與借用財產的區分
在2024年山東某物流企業破產案中,法院通過審查租賃合同條款、設備交付憑證等證據,認定企業占用的32臺叉車屬于融資租賃財產,最終排除在破產財產外。該案例確立了"合同性質+交付事實"的雙重認定標準。
2. 所有權保留買賣的特殊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641條,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已支付75%以上價款的,出賣人不得行使取回權。2024年福建某家具廠破產案中,管理人依據該條款,將已支付80%貨款的設備返還買受人,剩余設備納入破產財產變價處置。
3. 擔保物滅失的代位物追索
在2024年河南某煤礦破產案中,企業因安全事故獲得1.2億元保險賠償金,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7條,認定該賠償金屬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優先用于清償抵押債權,剩余部分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三、實務操作中的爭議焦點
1. 財產混同的穿透審查
在集團企業破產案件中,常出現關聯公司財產混同問題。2024年北京某金融控股集團破產案中,法院通過審計機構專項核查,發現子公司與母公司存在23億元資金往來未記賬,最終裁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將混同財產納入破產財產范圍。
2. 公益設施的例外情形
雖然《規定》明確公益設施不屬于破產財產,但2024年四川某醫院破產案中,法院考慮到該醫院是當地唯一傳染病定點收治機構,裁定將醫療設備等核心資產剝離重組,通過"資產轉讓+職工安置"模式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3. 跨境財產的認定難題
在涉及境外資產的破產案件中,財產性質認定需協調適用國內外法律。2024年某跨國企業中國子公司破產案中,德國母公司提供的生產設備因涉及跨境融資租賃,最終通過德國法院判決確認所有權歸屬,中國法院據此排除該設備破產財產屬性。
四、管理人盡職調查的關鍵要點
1. 財產權屬證明審查
管理人應重點核查以下文件:
不動產權證書、機動車登記證
融資租賃合同、所有權保留買賣協議
擔保登記證明、保險理賠單據
公益設施審批文件
2. 第三方權利主張應對
對主張財產所有權的第三方,管理人應:
要求提供原始購置憑證、資金往來記錄
必要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權屬追溯
通過債權人會議公示權利主張,接受異議質詢
3. 特殊財產處置方案
對不屬于破產財產但由債務人占有的財產,管理人應:
及時通知權利人取回
制定財產保管方案防止價值減損
對拒不取回的財產,可提存至公證機構或法院指定賬戶
五、法律修訂趨勢與實務應對
1. 立法動態跟蹤
2024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新增第XX條,擬建立破產財產信息公示系統,要求管理人實時更新財產清單,增強財產處置透明度。
2. 風險防范建議
企業應定期進行財產權屬審計,建立動態臺賬
在融資交易中明確約定財產歸屬條款
對特殊財產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
3. 債權人保護策略
積極參與債權人委員會監督財產調查
對管理人認定有異議的財產及時申請司法審查
利用大數據工具追蹤債務人隱匿財產線索
結語:破產財產的準確界定是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礎性制度。隨著《企業破產法》修訂進程的推進,財產調查制度、跨境破產協作機制等將進一步完善。實務界需持續關注立法動態,在具體案件中平衡債權人利益保護與財產利用效率,推動破產制度向市場化、法治化方向深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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