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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維權指南:公司拖欠工資可主張哪些賠償?
時間:2025-09-12 16:08:22 來源: 作者:
勞動仲裁維權指南:公司拖欠工資可主張哪些賠償?
在勞動關系中,工資支付是用人單位的核心義務。然而,實踐中公司拖欠工資的現象屢見不鮮,勞動者往往因信息不對稱或法律程序復雜而陷入維權困境。本文從法律實務角度出發,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最新司法解釋,系統梳理勞動仲裁中可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法律依據,為勞動者提供清晰的維權路徑。
一、拖欠工資的核心賠償:工資本金與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本金。這是勞動仲裁中最基礎的訴求,也是后續賠償計算的前提。
若用人單位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付,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主張加付賠償金。具體標準為: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例如,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5萬元,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后仍未支付,員工在仲裁中可主張5萬至10萬元的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八十五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項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賠償金:雙重救濟路徑
若公司拖欠工資導致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同時主張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但需區分法律性質:
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解除合同后,用人單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計算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例如,員工工作3年2個月,月工資8000元,可主張3.5個月工資即2.8萬元經濟補償。
賠償金: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拖欠工資為由單方辭退員工),則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例如,公司違法辭退上述員工,需支付5.6萬元賠償金。
實務提示:
勞動者需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明確解除理由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固定證據。
若用人單位主張“經營困難”等抗辯理由,需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仍構成違法拖欠。
三、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隱性權益的顯性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這一規定旨在倒逼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但實踐中常被忽視。
計算要點:
雙倍工資差額的起算點為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點為補簽勞動合同前一日或用工滿一年當日(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月工資標準以勞動者實際領取的工資為準,包含基本工資、績效、獎金等貨幣性收入。
案例:
某員工于2024年3月1日入職,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直至2025年1月31日仍未補簽。員工可主張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共11個月)。若其月工資為1萬元,則可獲賠11萬元。
四、加班工資與未休年假工資:被忽視的勞動報酬
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工作且未補休、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需分別支付不低于工資150%、200%、300%的加班費。實踐中,用人單位常以“包薪制”“調休”等方式規避支付義務,勞動者可通過考勤記錄、工作郵件等證據主張權益。
未休年假工資: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假且未支付300%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主張差額部分。例如,員工未休5天年假,日工資400元,可主張2000元(5天×400元)未休年假工資。
五、社保補繳與損失賠償:社保權益的司法救濟
雖然《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爭議需通過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但若因未繳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醫保報銷、失業金領取等實際損失,可在勞動仲裁中主張賠償。例如,員工因未繳醫保自行支付醫療費5萬元,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該損失。
實務建議:
勞動者需保留醫療費發票、失業登記證明等損失證據。
社保補繳請求需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勞動仲裁委可并案處理損失賠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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