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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賴著”不破產?債權人股東如何依法破局?
時間:2025-09-10 16:26:54 來源: 作者:
公司“賴著”不破產?債權人股東如何依法破局?
當企業陷入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困境時,依法啟動破產程序本是市場經濟的正常退出機制。然而,實踐中不乏企業通過轉移資產、虛構債務、拖延清算等手段逃避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股東及員工權益。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系統解析債權人、股東如何通過法律途徑打破僵局,推動企業進入合法破產程序。
一、企業拖延破產的常見手段與法律定性
隱匿財產與虛構債務
企業可能通過關聯交易將核心資產轉移至空殼公司,或偽造借款合同虛構債務,制造“資能抵債”假象。例如,某制造企業通過虛構向關聯方支付2億元設備款,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子公司,導致破產清算時可供分配財產不足10%。此類行為涉嫌《刑法》第162條之二規定的虛假破產罪,直接責任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
拖延清算與怠于履職
企業解散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能拒不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清算組需在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成立,逾期未成立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清算。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37號指導案例明確,控股股東因怠于清算導致債權人損失的,需在損失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利用政策漏洞拖延程序
部分企業通過申請預重整、和解程序拖延時間,期間繼續轉移資產。對此,《企業破產法》第70條明確,債務人或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無需經過預重整階段。2025年修訂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進一步規定,法院需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指定管理人,防止程序空轉。
二、債權人維權路徑:從協商到訴訟的階梯策略
第一步:證據收集與債權申報
債權人需收集合同、轉賬記錄、對賬單等證據,證明債務人存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例如,某貿易公司通過區塊鏈存證技術固定了與債務人的23份電子合同及交付憑證,成功在法院立案階段被認定為“債權真實有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5條,債權人需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最短30日,最長3個月)提交書面申報材料,逾期未申報的,將喪失受償權。
第二步:申請法院強制破產清算
若企業符合《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條件,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申請材料需包括:
債權債務關系證明(如生效判決書、仲裁裁決書);
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可通過律師調查令獲取銀行流水、不動產登記信息);
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證據(如執行終本裁定、催款函回執)。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試點“破產申請線上直通車”系統,債權人可通過電子訴訟平臺提交材料,法院需在7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并作出受理決定。
第三步:追究責任人民事與刑事責任
若發現企業存在隱匿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25條,要求直接責任人(如控股股東、財務總監)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在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清算組通過審計發現實際控制人通過個人賬戶轉移資金1.2億元,法院最終判決其返還資金并賠償債權人損失。若行為涉嫌虛假破產罪,債權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啟動刑事程序。
三、股東維權路徑:從內部治理到司法解散
小股東的“死亡權”行使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在符合《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條件時,可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例如,某科技公司因大股東挪用資金導致連續三年虧損,小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無果后,成功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并啟動清算程序。
派生訴訟與直接訴訟的適用
若董事、高管存在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如自我交易、關聯擔保),股東可依據《公司法》第151條提起派生訴訟,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在某醫藥企業破產案中,股東通過派生訴訟追回被高管侵占的研發資金8000萬元,該款項被納入破產財產分配范圍。若行為直接損害股東利益(如稀釋股權、違規分紅),股東可直接起訴要求賠償。
跨境股東的特殊保護
對于涉及境外股東的企業,可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4條,選擇適用公司登記地法律或主要營業地法律。例如,某中英合資企業破產時,英國股東通過適用《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22條,成功主張優先購買權,避免了股權被低價拍賣。
四、典型案例啟示:從“拖延戰術”到“法治破局”
某新能源企業破產案
該企業通過虛構向子公司借款3億元轉移資產,債權人發現后立即申請法院凍結子公司股權,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請求法院撤銷該筆借款行為。法院最終認定借款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且明顯低于市場價值,判決撤銷借款合同,追回資金1.8億元。
某零售企業預重整轉清算案
企業申請預重整后,實際控制人仍通過個人賬戶收取貨款,導致重整計劃無法執行。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93條,請求法院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管理人通過區塊鏈技術固定了資金流向證據,最終追回資金5000萬元,實際控制人因隱匿財產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結語:法治化破產程序的必然選擇
企業拖延破產的本質是對市場規則和法律權威的挑戰。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明確提出“破產程序效率優先”原則,要求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6個月內完成清算(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月),并建立破產審判“黑名單”制度,對惡意拖延的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對于債權人、股東而言,依法維權不僅是保護自身權益的必然選擇,更是推動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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