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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訴訟費用承擔規則:法律框架與實務解析
時間:2025-09-09 16:32:38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訴訟費用承擔規則:法律框架與實務解析
公司破產程序涉及多方利益平衡,訴訟費用的承擔規則直接影響債權人、債務人及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破產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范疇,需優先從債務人財產中清償。本文將從法律條文解讀、費用類型劃分、承擔規則適用及實務爭議點四個維度,系統剖析公司破產訴訟費用的承擔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風險防范指引。
一、法律框架:破產費用的“法定優先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該條款確立了破產費用“優先受償、按比例清償”的核心原則。
破產費用范圍: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包括: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范圍: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共益債務包括: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區分意義: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雖均由債務人財產清償,但破產費用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例如,若債務人財產僅夠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將無法獲得清償。
二、承擔規則:債務人財產的“清償邏輯”
破產訴訟費用的承擔規則遵循“債務人財產負擔、按比例清償、程序終結豁免”三層邏輯:
1. 債務人財產負擔原則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破產案件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財產負擔。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無需預先繳納訴訟費,法院受理案件后,訴訟費列入破產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
實務案例:2025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未預交訴訟費,法院受理后從債務人銀行賬戶劃扣10萬元作為破產費用,其中包括訴訟費2萬元。
2. 按比例清償規則
若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需按比例清償。例如,債務人財產為50萬元,需清償破產費用100萬元(含訴訟費5萬元、管理人報酬80萬元、評估費15萬元),則訴訟費實際清償比例為50%(5萬÷100萬×50萬=2.5萬)。
法律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管理人需制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償報告》,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債權人若對清償比例有異議,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向法院提起訴訟。
3. 程序終結豁免規則
若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管理人應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程序終結后,未清償的破產費用不再清償。
實務風險:若管理人未及時提請終結程序,導致破產費用持續產生,可能面臨債權人或法院的追責。例如,某管理人明知債務人財產不足仍繼續變價財產,產生額外評估費10萬元,法院最終裁定該費用由管理人自行承擔。
三、特殊情形:費用承擔的“例外規則”
在特定情形下,破產訴訟費用的承擔主體可能突破債務人財產負擔原則:
1. 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
若債權人惡意申請破產,導致債務人產生不必要的訴訟費用,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責令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某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具備清償能力仍申請破產,法院駁回申請后,裁定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因應訴產生的律師費5萬元。
2. 債務人財產不足時的共益債務轉化
若破產費用無法清償,但共益債務具備清償可能,部分法院可能將部分破產費用轉化為共益債務處理。例如,某債務人財產僅夠清償共益債務中的職工工資,法院裁定將破產費用中的訴訟費暫緩支付,優先保障職工權益。
3. 第三方墊付機制
為推動破產程序進展,實踐中存在第三方(如債務人股東、戰略投資者)墊付破產費用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可參照共益債務處理,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
實務建議:第三方墊付前應與管理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墊付性質、清償順序及追償權行使條件,避免后續糾紛。
四、實務爭議:費用承擔的“邊界探索”
1. 破產撤銷權訴訟費用的承擔
破產撤銷權訴訟旨在追回債務人不當處置的財產,其訴訟費用性質存在爭議。部分法院認為,撤銷權訴訟屬于“為全體債權人利益”的訴訟,費用應列入破產費用;另一些法院則認為,若撤銷權訴訟由個別債權人發起,費用應由該債權人承擔。
司法傾向:2025年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審判白皮書》明確,撤銷權訴訟費用原則上列入破產費用,但若債權人惡意提起訴訟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2. 破產衍生訴訟費用的承擔
破產衍生訴訟(如對外追收債權訴訟、取回權訴訟)的費用承擔需區分訴訟性質:
若訴訟結果直接增加債務人財產(如追回被轉移資產),費用列入破產費用;
若訴訟結果僅惠及個別債權人(如確認特定債權),費用由該債權人承擔。
實務案例:某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對外追收債權訴訟,勝訴后獲得貨款1000萬元,法院裁定訴訟費20萬元從追回的貨款中優先支付。
結語:破產費用的“法律平衡術”
破產訴訟費用的承擔規則是破產程序公平性與效率性的集中體現。從債務人財產的優先清償到按比例清償的精準計算,從程序終結的豁免規則到特殊情形的例外處理,每一條規則都旨在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管理人的利益。市場主體應充分認識到,破產費用管理不僅是程序技術問題,更是資源分配的藝術。通過合規的費用申報、透明的清償公示及高效的程序推進,既能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也能為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注入法治化、市場化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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