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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口頭約定:法律紅線下的“口頭承諾”為何難獲保障?
時間:2025-09-05 09:33:31 來源: 作者:
建筑工程口頭約定:法律紅線下的“口頭承諾”為何難獲保障?
一、法律強制規定:書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生存法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被明確列為“要式合同”,即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這一規定并非形式主義,而是基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涉及資金量大、技術復雜、周期長,且直接關乎公共安全。例如,某市2024年發生的“口頭約定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承包方因未簽訂書面合同,在工程完工后被發包方以“未約定價款”為由拒付200萬元工程款,最終因缺乏證據敗訴。
法律邏輯:書面合同的核心價值在于“證據固化”。建筑工程中,施工范圍、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等條款若僅憑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雙方難以舉證,法院也難以還原真實交易內容。例如,某法院2025年審理的案例中,施工方主張“發包方口頭承諾增加工程量”,但因無書面變更單,法院未予采信。
二、口頭約定的“例外生效”:法律如何設置高門檻?
盡管法律強制要求書面形式,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一條款為口頭約定留下了“理論上的生存空間”,但實踐中適用條件極為嚴苛:
履行主要義務的證明:施工方需證明已實際完成大部分工程(如主體結構完工),且發包方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例如,某案例中,施工方提供銀行流水、材料采購單、工人考勤表等證據,證明其已完成80%的工程量,法院最終認定口頭合同有效。
無爭議的交易習慣:若雙方長期合作且均認可口頭約定(如農村自建房施工),法院可能結合行業慣例認定合同效力。但此類案例僅占極少數,且需滿足“交易頻繁、金額較小、風險可控”等條件。
排除重大誤解或欺詐:若口頭約定存在“顯失公平”或“一方欺詐”情形(如發包方以“低價誘騙”施工方進場后拒不付款),法院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撤銷合同。
風險提示:即使口頭約定被認定有效,其權利義務范圍仍可能因證據不足被法院“縮限”。例如,某案例中,施工方主張“口頭約定工期為6個月”,但因無書面證據,法院僅支持按行業慣例認定的9個月工期。
三、口頭約定的“致命缺陷”:三大風險如何吞噬權益?
舉證難導致“口說無憑”:建筑工程糾紛中,口頭約定的核心條款(如價款、工期、質量標準)往往缺乏書面記錄。某調研顯示,2024年全國建筑工程糾紛中,因口頭約定引發的案件占比達63%,其中82%的案件因證據不足敗訴。
違約責任難以界定:書面合同可明確約定違約金、賠償范圍等條款,而口頭約定下,違約方常以“未約定”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例如,某案例中,施工方因口頭約定未明確逾期竣工違約金,最終僅獲賠實際損失的30%。
第三方權益無法保障:若工程涉及分包、勞務派遣等第三方,口頭約定可能導致權利義務鏈條斷裂。例如,某總包方與分包方口頭約定“按工程量結算”,但因未明確單價,分包方工人工資被拖欠,總包方因無書面證據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四、實務建議:如何用“書面+補充”模式規避風險?
優先簽訂書面合同:即使因緊急情況需先開工,也應在開工后3日內補簽書面合同,并明確“合同效力追溯至開工日”。
留存履行證據:施工過程中,通過微信、郵件等方式固定關鍵條款(如“今日確認增加XX工程量,價款增加XX元”),并要求對方回復確認。
引入第三方見證:對于小額工程或臨時變更,可邀請監理、社區工作人員等第三方見證,并制作書面《變更確認單》。
定期對賬結算:每月與發包方核對工程量及價款,形成書面《對賬單》,避免“秋后算賬”。
啟示:建筑工程的口頭約定,本質上是“法律禁區內的冒險游戲”。在“證據為王”的司法實踐中,任何口頭承諾都可能因缺乏書面支撐而淪為“空頭支票”。施工方和發包方均應摒棄“熟人社會”的僥幸心理,用書面合同筑牢權益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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