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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欺詐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與維權路徑——2025年最新策略
時間:2025-09-03 10:38:07 來源: 作者:
單位欺詐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與維權路徑——2025年最新策略
引言:勞動合同欺詐的現實困境與法律突破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欺詐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2025年《勞動合同法》修訂及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欺詐行為可導致合同無效、賠償損失甚至刑事責任。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實踐,從法律定性到維權路徑,提供全流程解決方案。
一、勞動合同欺詐的法定認定標準
1. 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欺詐表現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具體包括:
用人單位欺詐:如虛構工作崗位、薪資福利、工作環境等;
勞動者欺詐:如提供虛假學歷、工作經歷等;
雙向欺詐:雙方均存在欺詐行為的,合同整體無效。
2. 欺詐的證明責任
舉證規則:勞動者需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欺詐行為及因果關系;
證據類型:合同文本、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
司法推定:若用人單位無法合理解釋矛盾信息,法院可推定欺詐成立。
二、欺詐合同的法律后果與救濟途徑
1. 合同無效的確認與后果
合同無效情形:欺詐導致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勞動報酬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報酬;
損失賠償:欺詐方需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
2. 特殊情形的處理規則
競業限制欺詐:若用人單位欺詐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可主張協議無效;
培訓服務期欺詐:若用人單位虛假承諾培訓條件,勞動者可拒絕履行服務期;
社保欺詐:用人單位虛構社保繳納事實的,勞動者可主張解除合同并索賠。
三、典型案例解析:從司法實踐看欺詐認定與救濟
案例1:虛假崗位招聘欺詐案
2025年浙江某餐飲公司案中,企業虛構“冷菜主管”崗位招聘普通廚師,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法院認定企業欺詐,判決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勞動者獲賠違約金及損失共計12萬元。
案例2:薪資福利欺詐案
上海某科技公司案中,企業承諾“年薪30萬+股權激勵”招聘程序員,實際薪資僅為15萬元。法院認定企業欺詐,判決支付差額工資及賠償金共計45萬元。
案例3:社保繳納欺詐案
廣東某制造企業案中,企業口頭承諾繳納社保但未實際繳納,勞動者工傷后無法享受待遇。法院認定企業欺詐,判決支付工傷賠償及社保待遇共計38萬元。
四、維權路徑與實務操作指引
1. 證據收集與固定
書證:招聘廣告、勞動合同、工資條、社保記錄等;
電子證據:郵件、微信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需通過區塊鏈存證平臺固定;
證人證言:同事、客戶等知情人的證言需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證明。
2. 協商與調解策略
協商要點:明確欺詐事實、損失范圍、賠償金額等核心訴求;
調解機制:通過勞動監察大隊、工會、行業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調解協議效力: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3. 仲裁與訴訟策略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行為之日起算;
管轄法院: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管轄;
訴訟要點:重點圍繞“欺詐行為是否存在”“損失范圍如何確定”展開,需提交完整證據鏈并引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等法條。
五、最新司法動態與合規建議
1. 2025年新規解讀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明確,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及賠償范圍;
最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五)》規定,電子證據在欺詐案件中的適用規則;
刑事責任強化:欺詐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合同詐騙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2. 風險防控建議
企業合規管理:規范招聘流程,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條件、待遇等;
勞動者維權:增強證據意識,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專業協助:委托律師或工會代表參與協商、仲裁、訴訟,提高維權成功率。
結語
單位欺詐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面臨嚴峻法律風險。在2025年最新法律框架下,勞動者需及時識別欺詐行為,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企業應規范用工管理,避免因欺詐行為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通過法治化手段化解勞動糾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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