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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能否成為被迫解除的合法理由?深度解析2025年最新案例與法律依據
時間:2025-09-02 14:17:41 來源: 作者:
未簽勞動合同能否成為被迫解除的合法理由?深度解析2025年最新案例與法律依據
引言:無書面合同下的勞動關系困境與法律突破
在勞動關系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卻遭遇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勞動者能否以“被迫解除”為由主張權益?2025年《勞動合同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四)》明確,未簽勞動合同本身不直接構成被迫解除的法定理由,但若用人單位同時存在未繳社保、拖欠工資、強令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實踐,從法律定性到維權路徑,提供全流程解決方案。
一、法律定性:未簽合同與被迫解除的關聯邏輯
1. 未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滿一年未簽則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簽合同本身并不直接賦予勞動者“被迫解除”的權利,需結合用人單位的其他違法行為。例如,2025年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的某餐飲公司案中,公司未與廚師簽訂勞動合同滿兩年,但勞動者以“未繳社保”為由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其經濟補償請求。
2. 被迫解除的法定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未提供勞動條件:如未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工具、安全防護等;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法定社保;
規章制度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強令冒險作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3. 未簽合同與被迫解除的疊加效應
若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的同時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同時主張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例如,2025年深圳中院審理的某科技公司案中,公司未簽合同且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合同后,法院判決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N個月工資)。
二、被迫解除的實操規則與賠償計算
1. 被迫解除的程序要求
通知義務:勞動者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緊急情況下可立即解除;
證據留存:需保留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證據,如工資欠條、社保記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
解除聲明:建議通過書面形式(如EMS快遞、電子郵件)明確解除事由及日期。
2.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標準:以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準,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福利性待遇;
社平工資三倍規則:月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標準支付,年限不超過12年。例如,上海2025年社平工資為18000元/月,三倍上限為54000元/月,工作三年的勞動者最高可獲16.2萬元經濟補償。
3. 雙倍工資的特殊計算
計算周期: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簽合同前一日,或滿一年的前一日,最長11個月;
月工資標準:與經濟補償計算標準一致;
疊加規則:雙倍工資與經濟補償可同時主張,但需避免重復計算。
4.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2025年廣州某制造業案中,公司未簽合同且未繳社保,勞動者解除合同后,法院判決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3個月工資);
案例2:杭州某互聯網公司案中,三期女職工被未簽勞動合同且強制調崗后解除合同,法院除支持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外,還判決支付生育津貼、醫療費等損失;
案例3:南京某建筑公司案中,勞務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派遣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維權路徑:從證據收集到訴訟的全流程指引
1. 證據收集與固定
書證:工資流水、社保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工作郵件、入職登記表等;
電子證據:微信/QQ聊天記錄、OA系統審批記錄、電子打卡記錄等需通過區塊鏈存證平臺實時固定;
證人證言:同事、客戶等知情人的證言需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證明;
視聽資料:錄音、錄像需原始載體,內容需清晰反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及未簽合同事實。
2. 協商與調解策略
協商要點:明確雙倍工資金額、經濟補償、支付時間等核心訴求,避免簽署“放棄權利”的承諾書;
調解機制:通過勞動監察大隊、工會、行業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上海浦東新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成功率達70%;
調解協議效力: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 仲裁與訴訟策略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
管轄法院: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管轄;
訴訟要點:重點圍繞“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賠償計算是否正確”展開,需提交完整證據鏈并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等法條。
四、風險防控與合規建議
1. 企業合規管理要點
合同管理:建立勞動合同簽收臺賬,確保每份合同由勞動者本人簽字,并保留簽收記錄;
制度完善:制定合法有效的招聘、入職、離職流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證據留存:對入職登記表、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保留至少兩年;
協議補簽:發現未簽合同情形后,及時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合同或確認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
2. 勞動者維權注意事項
及時維權:發現未簽合同或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后應在1年內申請仲裁,避免超過時效;
專業協助:可委托律師或工會代表參與協商、仲裁、訴訟;
多元解決:優先選擇調解、仲裁等低成本方式,降低維權成本;
心理調適:勞動爭議可能涉及情感沖突,需保持理性態度,避免過激行為。
五、最新司法動態與趨勢
2025年司法解釋四對勞動爭議作出重大調整:
電子勞動合同效力:經電子簽名認證的勞動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用人單位可通過電子合同平臺完成簽約;
雙倍工資上限:部分地區規定雙倍工資差額不超過當地社平工資的12倍,避免過高賠償;
特殊保護強化:對農民工、新業態從業人員(如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的權益保護進一步強化,明確平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
執行效率提升:法院可采取網絡查控、限制高消費等措施,提高執行到位率,保障勞動者權益兌現。
結語
未簽勞動合同本身不直接構成被迫解除的法定理由,但若用人單位同時存在未繳社保、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張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在2025年最新法律框架下,勞動者需增強證據意識,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權;企業應規范用工管理,避免因未簽合同或違法行為承擔高額賠償。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決爭議,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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