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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時股東責任全解析: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
時間:2025-06-09 10:25:35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時股東責任全解析: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
公司破產時,股東責任邊界常引發爭議。實務中,既有股東以“有限責任”為由全身而退的案例,也有因濫用權利被判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本文結合《公司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厘清股東責任的法律規則。
一、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定邊界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已實繳出資的,原則上不承擔額外責任。
特殊情形: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需在未出資范圍內補充清償。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承擔責任,但發起人需對彼此出資連帶擔責。
股票質押、股份轉讓等行為不影響責任承擔。
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破產時,大股東通過虛構債務抽逃出資500萬元,法院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判決該股東在500萬元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連帶責任的例外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23條,股東濫用權利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包括:
人格混同:股東與公司財務、人員、業務高度混同(如“一套人馬兩塊牌子”)。
過度支配與控制:股東操縱公司決策,損害債權人利益(如惡意轉移資產)。
資本顯著不足:公司注冊資本與經營風險明顯失衡,構成濫用股東權利。
新規動態:2025年《公司法司法解釋(五)》新增規定,若股東利用“影子公司”逃避債務,多家公司需對任一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實務建議:股東如何規避風險?
合規出資:
避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保留出資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
若認繳期限未到,謹慎選擇“加速到期”條款。
保持獨立人格:
避免與公司共用賬戶、人員,保留獨立經營決策證據。
對關聯交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應對債權人主張:
若被訴承擔連帶責任,積極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如年度審計報告)。
利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要求濫用權利的股東賠償公司損失。
結語
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法律通過“人格否認”制度防止權利濫用。股東需在合規框架內行使權利,避免因個人行為導致“有限責任”變“無限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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